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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马甲邮币交易平台交易规则(2020年4月30日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金马甲产权网络交易有限公司(简称“金马甲”)是金马甲邮币交易平台(简称“交易平台”)授权运营方,为规范交易平台邮币藏品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政策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旨在营建交易规则公平、交易流程透明、具有公信力的邮币藏品交易环境,促进邮币藏品收藏文化行业的良性发展。

第三条 参与邮币藏品交易的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加强自律管理,遵守本规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四条 “运营合作方”是指由金马甲授权、与金马甲合作运营交易平台、协助交易用户办理邮币藏品鉴定、入库手续等工作的依法设立且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交易用户”是指向交易平台申请进行交易并完成交易帐户注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交易用户注册开户时的年龄应已满18周岁且不满60周岁。

交易用户应使用自有资金进行交易,且不得使用借贷资金、养老金、保险理赔款等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资金进行交易。交易平台有权根据风险特性设定不同类别邮币藏品交易用户的交易权限。

第六条 “挂牌方”是指合法拥有邮币藏品处置权,向交易平台申请邮币藏品挂牌交易、完成邮币藏品鉴定及入库保管手续,并参与交易平台交易的交易用户。

第七条 “保管机构”是指由交易平台指定的,符合邮币藏品存储通行标准的保管机构,以交易平台公布的保管机构名单为准。

第八条 “鉴定机构”是指由交易平台指定的,具有国家认证资格的或者行业内具有公信力的,可为拟挂牌交易的邮币藏品提供检验鉴定及赔付等服务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以交易平台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单为准。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是指由交易平台指定专家组成的,专门为拟挂牌交易的邮币藏品提供专业指导及评估意见的权威组织。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以交易平台网站公布的名单为准。

第十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邮币藏品每个交易日最后3分钟剔除异常交易后所形成的加权平均价。当日结算价为下一交易日的挂牌参考价。交易平台可以对交易邮币藏品设定价格波动限制。

 

第三章 交易品类

第十一条 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品类限于以下几类:

1、原邮电部/中国人民邮政/中国邮政及中国集邮总公司发行的邮资票品;

2、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金银币、纪念币;

3、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人民币;

4、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连体钞、纪念钞,港澳台纪念钞。

5、其它经专家委员会认可的,具有传统收藏价值的国内外邮资票品、钱币、有价票证等其他收藏品及相关衍生品。

以上统称为“邮币藏品”。

第十二条 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品类中会有若干个交易品种,具体内容以交易平台公布的可挂牌交易的交易品种目录为准。平台实行挂牌准入制度,全部交易品种必须按交易品种目录指定的编号登记后方可交易。

 

第四章 挂牌申请

第十三条 挂牌方有权向交易平台提出邮币藏品挂牌申请挂牌方提出挂牌申请时,须提交符合交易平台要求的《金马甲邮币交易平台挂牌申请书》、《金马甲邮币交易平台挂牌承诺书》及《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挂牌方向交易平台提交挂牌申请,即视为其接受交易平台的交易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享有和承担作为挂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挂牌方提供的邮币藏品《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但不限于邮币藏品的合法性、市场规模、市场趋势、投资价值研究等。《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影响邮币藏品投资价值因素进行全面分析,运用行业公认的估值方法对邮币藏品的合理投资价值进行预估。

第十六条 撰写《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独立、审慎、客观;

2、引用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须注明来源;

3、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市场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仅供交易用户参考,不作为交易平台对该邮币藏品投资前景的承诺或认可。

第十七条 交易平台收到新交易品种挂牌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审核流程。并于审核流程结束后向提出邮币藏品挂牌申请的挂牌方出具《挂牌申请回复函》。

第十八条 审核通过的,交易平台向金融主管部门报备或报批相应交易品种。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后,交易平台在官方网站上发布该邮币藏品委托入库公告,并收录到邮币藏品目录,同时公开接受其他交易用户对该邮币藏品的委托入库申请。

 

第五章 委托入库

第十九条 交易用户办理鉴定、入库手续前,须完成银商关联绑定,并通过交易系统提交入库申请。

第二十条 入库申请经交易平台审核通过后,交易用户即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入库材料及拟入库邮币藏品前往指定鉴定地点办理鉴定、入库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入库现场经运营合作方核实交易用户身份、交易帐户及入库申请等信息内容一致并且交易帐户完成银商关联绑定后,将邮币藏品交鉴定机构当场鉴定。交易用户身份、交易帐户及入库申请等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不予鉴定。申请入库的交易用户需保证入场登记申请的实物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无瑕疵,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范围。鉴定费用由申请委托入库的交易用户承担。具体鉴定时间、鉴定地点及费用标准由交易平台另行公布。

委托入库材料如下:

《金马甲邮币交易平台邮币藏品委托入库申请书》、《金马甲邮币交易平台邮币藏品委托入库承诺函》。

自然人须提交经本人亲笔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他人申请的,须另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机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文件均须加盖机构公章。

第二十二条 邮币藏品未通过鉴定不予入库。邮币藏品通过鉴定的,交易用户须按交易平台的公告,按时将实际应交纳的综合服务费划转至交易帐户。其中,综合服务费系交易平台为交易用户办理邮币藏品鉴定、入库手续的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第二十三条 交易平台确认交易帐户余额足够覆盖交易用户实际应交纳的综合服务费后,通过交易系统直接将其扣除;交易用户逾期未向交易帐户划转足额综合服务费的,视为入库无效。交易用户交纳的鉴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 在邮币藏品正式挂牌交易前,交易平台根据交易用户委托入库的邮币藏品数量,通过交易系统向相应交易用户的交易帐户登记录入等额数量的邮币藏品。

第二十五条 申请挂牌交易的邮币藏品,单一邮币藏品申请挂牌总价值应不低于交易平台确定的额度。总价值以该邮币藏品的确权价和申请挂牌数量的乘积计算。该邮币藏品的确权价根据挂牌申请前30日的专业现货市场的成交采集均价确定。

 

第六章 挂牌交易

第二十六条 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30-11:30,13:00-15: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期间内因故暂停交易的,不作顺延。交易平台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具体交易时间。

第二十七条 交易用户通过平台指定的交易用户客户端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 首次挂牌交易价格:交易平台将依据专家委员会评估价值、专业现货市场均价等综合情况,形成首次挂牌交易价格(具体标准以实际公告为准)。

第二十九条 邮币藏品交易总量以实际委托入库的数量为准。

第三十条 交易平台采用现货挂牌的交易模式和“买入五个交易日后可卖出”的交易周期设置。交易用户可根据交易意向发布转让申请、受让申请和点选应价。

1、转让申请:

交易用户需要转让某一邮币藏品时,发布转让申请,发布时必须填写转让邮币藏品的名称、交易代码、价格、数量等。转让申请需求内容填写完毕后,信息将在交易平台指定交易系统中发布。

2、受让申请:

交易用户需要购买某一邮币藏品时,发布受让申请,发布时必须填写购买邮币藏品的名称、交易代码、价格、数量等。受让申请需求内容填写完毕后,信息将在交易平台指定交易系统中发布。

3、点选应价:

交易用户的转让申请及受让申请都将在系统进行展示。交易用户可根据市场上已有的转让或受让申请点击选择转让方或受让方后与其确认全部或部分成交,未成交部分可继续挂牌。

第三十一条 交易成交的,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完成交割,实现所有权转移。交易系统将进行交易价款的划付及交易手续费的结算,资金结算方式为全额交易价款及交易手续费结算。交易用户转让所得的交易价款即时在交易用户的交易帐户内显示。但须在下一个交易日方可从交易帐户划出。若因交易系统原因导致交易价款或手续费扣除错误,交易平台有权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纠错。

第三十二条 交易双方的交易合同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

1、电子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编号、交易标的名称、交易双方名称或交易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计价单位、交易时间、交易手续费等。

2、电子合同以人民币计价,计价以元为单位。

3、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可根据需要自行通过交易平台交易系统打印。

第三十三条 交易日交易开始时的挂牌参考价为其前一个交易日14:57-15:00期间的成交均价(按该时刻内邮币藏品的成交价格总和除以成交数量计算);若该期间未有成交的,则当日交易开始时的挂牌参考价为其前一个交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格。

若当日未有成交的,则后一个交易日交易开始时的挂牌参考价为前一个交易日交易结束时的挂牌参考价。

第三十四条 交易实行有效挂单原则。邮币藏品为首次正式挂牌交易的,其挂单有效价格区间为该邮币藏品首次挂牌交易价格的(1±30%)以内;后续每个交易日的挂牌有效价格区间为当日交易开始时挂牌参考价的(1±10%)以内。邮币藏品出现连续三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以及其他异常波动时,交易平台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将此交易品种采取停牌、限制交易、调整涨跌幅等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条 最小交易单位:邮票以“枚”、“张”、“套”、“版”、“本”、“片”、“方”等为单位;钱币以“枚”、“套”、“张”、“版”、“份”为单位,邮资封片以“套”、“枚”、“份”为单位;有价票证以“套”、“枚”、“份”、“张”为单位。

最小交易累加单位与最小交易单位一致。

第三十六条 撤销转让/受让申请:转让/受让申请未成交情况下,在交易时间内可随时撤销;当天交易结束时未成交的转让/受让申请,由交易系统自动撤销。

第三十七条 交易费用

1、综合服务费:申请挂牌邮币藏品的,在正式挂牌交易之前,均须按确权总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交纳综合服务费。交易平台可根据情况调整综合服务费比例。

2、交易手续费:参与交易的转、受让双方,完成每笔交易,均须一次性向交易平台交纳交易价款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交易成功则由交易系统进行交易手续费的实时扣除。交易平台可根据情况调整交易手续费比例。

3、交易税费:参与交易的买卖双方,完成每笔交易应自行缴纳相应的税费。

第三十八条 全额货款制度:交易平台的交易实行全额货款制度。交易开始前,交易用户应在其交易帐户内存入足够数额的货款。

 

第七章 退出交易

第三十九条 交易平台采取挂牌邮币藏品退出机制,对符合退出交易条件的邮币藏品启动退出流程。

第四十条 当邮币藏品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交易平台对该藏品启动退出交易流程:

1、邮币藏品持仓量达到流通总量70%及以上的交易用户以书面形式申请退出交易的;

2、邮币藏品累计提货量达到其流通总量70%的;

3、单一交易用户通过其他转让方式买入全部邮币藏品,买入全部邮币藏品的单一交易用户以书面形式申请该邮币藏品退出交易的;

4、邮币藏品连续10个交易日无交易的;

5、邮币藏品连续15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该邮币藏品流通总5%的;

6、邮币藏品连续15个交易日累计参与交易用户数量低于该邮币藏品持仓交易用户总数5%的;

7、交易平台认为无法进行并无可能恢复交易的邮币藏品;

8、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调整、主管部门指示等因素导致无法交易的。

第四十一条 邮币藏品达到退出交易条件的,交易平台通过官方渠道发布邮币藏品退出交易公告。

第四十二条 邮币藏品退出交易的公告发布后,交易用户应按时提货;未提货的,交易平台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保管费。

第四十三条 交易平台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调整邮币藏品退出交易条件及相关制度,并予以公告。

 

第八章 保管及提货

第四十四条 保管规定

1、交易平台为交易用户提供为期30个自然日的免费保管,自邮币藏品入库保管之日或单笔交易完成次日起开始计算。

2、免费保管到期后,交易系统自动对交易用户持有的邮币藏品计算保管费,直至该邮币藏品被卖出或被交易用户申请提货时止。收费标准由交易平台另行制定。

3、交易用户如有保管费未支付的,须通过交易系统交纳足额保管费后方可进行交易或申请提货。交易用户欠付保管费超过两年的,交易平台可以变卖交易会员所持邮币藏品以支付保管费。交易用户欠缴保管费,经交易平台变卖持有邮币藏品后余额仍不足的,交易平台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4、交易用户对该仓内邮币藏品享有所有权,同时应当承担所有权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及时提货、支付保管费、承担提货费用等。

第四十五条 提货规定

1、申请提货后提货部分的实物不能再参与交易;处在转让申请状态的实物不能申请提货。

2、交易用户须按规定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申请提货,自行打印提货单后等待交易平台通知具体提货时间。交易用户在交易平台通知的提货时间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提货单到指定提货地点提取邮币藏品;如交易用户委托他人提货的,除上述文件外,被委托人另须提交提货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3、在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营时,交易用户可以申请线下提货,授权运营方有权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无论是否同意,平台均不因此而承担责任。

 

第九章 保障及赔付

第四十六条 保障及赔付

已入库的邮币藏品由保管方或其他相关方代交易用户进行全程投保,投保方式依照保管方现行惯例执行,被保险人为金马甲。挂牌交易过程中,若入库的邮币藏品发生毁损,则金马甲按以下方式确定损失后代交易用户向相关责任方进行索赔,具体赔付方式如下:

1、若邮币藏品损失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则保险公司按实际投保价格向金马甲赔付,同时金马甲按照该部分邮币藏品实际剩余数量与未出库数量的比例,对交易用户持有的所有未出库的邮币藏品数量进行同比例缩权:

如缩权后可向交易用户分配的邮币藏品数量为整数,则金马甲将实际剩余的邮币藏品及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分别向交易用户的交易帐户内平均分配及发放;

如缩权后可向交易用户分配的邮币藏品数量不为整数,则金马甲将缩权后整数部分的邮币藏品向交易用户的交易帐户内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的邮币藏品及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由公证机构进行摇号公证,随机抽出获得剩余部分邮币藏品的交易用户,未获得剩余部分邮币藏品的交易用户则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

2、若已入库的邮币藏品因运营合作方或保管方的过错而发生毁损或部分损毁且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运营合作方或保管方应在发生毁损或部分损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就交易用户减少的邮币藏品按实际投保价格向金马甲赔付,同时金马甲按照该部分邮币藏品实际剩余数量与未出库数量的比例,对所有未出库的交易用户持有的邮币藏品数量进行同比例缩权;

如缩权后可向交易用户分配的邮币藏品数量为整数,则金马甲将实际剩余的邮币藏品及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分别向交易用户的交易帐户内平均分配及发放;

如缩权后可向交易用户分配的邮币藏品数量不为整数,则金马甲将缩权后整数部分的邮币藏品向交易用户的交易帐户内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的邮币藏品及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由公证机构进行摇号公证,随机抽出获得剩余部分邮币藏品的交易用户,未获得剩余部分邮币藏品的交易用户则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金额。

3、若不可抗力导致已入库的邮币藏品发生毁损,且保险不予赔偿的,金马甲、运营合作方或保管方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由交易用户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七条 挂牌交易前的信息披露

邮币藏品挂牌交易前,由交易平台向交易用户披露各类已入库的邮币藏品的数据信息。

第四十八条 特定信息披露

发生下列任何事项时,由交易平台向交易用户公开披露:

1、保管机构发生破产、重组、合并、分立或其他严重影响其履行对交易用户应负各项义务的重大变化;

2、已入库的邮币藏品发生意外毁损或者其他影响其安全或品质的任何情形;

3、突发状况致使保管机构或鉴定机构履行义务的能力出现变化、可能实质损害交易用户权利的任何情形;

4、其他交易平台认为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十一章 风险提示

第四十九条 交易用户参与挂牌交易存在盈利的机会,也存在损失的风险,交易用户参与交易即视为知晓、同意并自愿承担风险。

1、法律、政策、主管部门窗口指导的风险

由于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以及影响邮币藏品价格变动的各种因素,均可能导致邮币藏品价格上下波动、无法成交或者交易限制,交易用户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及损失。主管部门对交易平台的指示(包括书面或口头)对平台交易及交易用户的权利义务形成影响,甚至可能暂停、取消、整顿、有条件恢复平台交易运营,交易用户自行自愿承担该风险。

2、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价格波动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价格波动中,邮币藏品挂牌交易可能给交易商带来损失,交易用户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3、不可抗力风险

若因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泥石流、战争、瘟疫、社会动乱、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邮币藏品遭受损失,该损失由持有邮币藏品的交易用户自行承担。

4、其他风险

如由于网络故障影响正常的挂牌交易,或其他未预见的风险,从而影响交易用户的权益实现。

交易平台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涉嫌洗钱、操纵市场,或发现其他交易异常行为的,交易平台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交易细则及相关规定,采取提示、限制相关帐户交易、暂停交易、取消交易用户资格、发布公告等相关必要措施,对相关邮币藏品采取停牌、限制交易等措施。相关措施可能影响交易用户的权益实现。

第五十条 在不损害交易用户权益的情况下,金马甲有权利将本规则下的权利义务转移或授权给第三方机构履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交易用户应充分理解并同意,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交易结果以交易平台电子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本规则所提及的时钟时间以平台电子系统时间为准。

第五十二条 交易平台根据需要有权选择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并有权要求交易用户配合交易平台采取相应措施。因交易用户不配合造成的自身损失,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交易平台升级或更换交易系统会及时发布公告。

第五十三条 交易用户使用交易平台提供的服务,应关注交易平台的官方网站,以了解并接受最新的条款、规则、各项细则及相关公告。交易平台通过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的信息均视为有效送达至交易用户。交易用户不得以不了解本规则为由向交易平台提出任何要求和抗辩。

第五十四条 交易平台对交易用户及第三方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只负责形式审查,不承担实质审查义务。

第五十五条 根据邮币藏品挂牌交易需要,交易平台有权对本规则进行调整。交易平台有权发布实施细则,对于规则的具体操作进行补充和细化。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内容如与交易平台发布的其他交易规则存在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则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由交易平台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

 

金马甲邮币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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